抵税财物、变卖试行步伐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步伐》已经2005年1月13日第1次局务聚会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OO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步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包管国家税收收入,,保;;つ伤叭苏比ㄒ妫,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着实施细则和有关执律例则划定,,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 税务机关拍卖、变卖抵税财物,,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的行为,,适用本步伐。。
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依法拍卖机构,,以果真竞价的形式,,将特定财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生意方法。。
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置惩罚或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置惩罚的生意方法。。
抵税财物,,是指被税务机关依法实验税收强制执行而扣押、查封或者凭证划定应强制执行的已设置纳税担保物权的商品、货物、其他工业或者工业权力。。
被执行人是指从事生产谋划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
第三条 拍卖或者变卖抵税财物应依法举行,,并遵照果真、公正、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依法举行拍卖、变卖:
(一)接纳税收保全步伐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二)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三)逾期不按划定推行税务处置惩罚决议的;;;
(四)逾期不按划定推行复议决议的;;;
(五)逾期不按划定推行税务行政处分决议的;;;
(六)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对前款(三)至(六)项情形举行强制执行时,,在拍卖、变卖之前(或同时)举行扣押、查封,,办理扣押、查封手续。。
第五条 税务机关凭证拍卖优先的原则确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的顺序:
(一)委托依法建设的拍卖机构拍卖;;;
(二)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委托外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者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置惩罚;;;
(三)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置惩罚的,,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置惩罚。。
国家榨取自由生意的商品、货物、其他工业,,应当交由有关单位凭证国家划定的价钱收购。。
第六条 税务机关拍卖变卖抵税财物时按下列程序举行:
(一)制作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议书,,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对被执行人下达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议书。。
遵照执律例则划定需要经由审批才华转让的物品或工业权力,,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查实需要拍卖或者变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工业。。在拍卖或者变卖前,,应当审查所扣押商品、货物、工业专用收条和所查封商品、货物、工业清单,,查实被执行人与抵税财物的权力关系,,核对盘货需要拍卖或者变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工业是否与收条或清简单致。。
(三)凭证本步伐划定的顺序和程序,,委托拍卖、变卖,,填写拍卖(变卖)工业清单,,与拍卖机构签署委托拍卖条约,,与受委托的商业企业签署委托变卖条约,,对被执行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按划定结算价款。。
(四)以拍卖、变卖所得支付应由被执行人依法肩负的扣押、查封、保管以及拍卖、变卖历程中的用度。。
(五)拍卖、变卖所得支付有关用度后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划定抵缴???。。
(六)拍卖、变卖所得支付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用度并抵缴税款、滞纳金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个事情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七)税务机关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将拍卖、变卖所有收入计入当期销售收入额并在当期申报缴纳种种应纳税款。。
拍卖、变卖所得缺乏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继续追缴。。
第七条 拍卖、变卖抵税财物,,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组织举行。。变卖鲜活、易腐败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由县以下税务机关举行。。 第八条 拍卖、变卖抵税财物举行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到。。;;被执行人未加入的,,不影响执行。。
第九条 税务机关及其事情职员不得加入被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工业的竞买或收购,,也不得委托他人为其竞买或收购。。
第二章 拍 卖
第十条 拍卖由工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机构举行拍卖。。
第十一条 抵税财物除有市场价或其价钱遵照通常要领可以确定的外,,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响应资质的评估判断机构举行质量判断和价钱评估,,并将判断、评估效果通知被执行人。。
拍卖抵税财物应当确定保存价,,由税务机关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协商不可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确定。。
第十二条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文物行政治理部分依法判断、允许。。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应当向税务机关说明商品、货物或其他工业的瑕疵,,税务机关应当向拍卖机构说明拍卖标的的泉源和相识到的瑕疵。。
第十四条 拍卖机构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拍卖的税务机关赞成,,不得委托其他拍卖机构拍卖。。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拍卖决议后10日内委托拍卖。。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向拍卖机构提供下列质料:
(一)税务机关单位证实及委托拍卖的授权委托书;;;
(二)拍卖(变卖)抵税财物决议书;;;
(三)拍卖(变卖)工业清单;;;
(四)抵税财物质量判断与价钱评估效果;;;
(五)与拍卖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拍卖机构签署书面委托拍卖条约。。委托拍卖条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税务机关及拍卖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目、质量、存放地或者坐落地、新旧水平或者使用年限等;;;
(三)拍卖的时间、所在,,拍卖标的交付或转移的时间、方法,,的方法及其用度的肩负;;;
(四)拍卖价款结算方法及价款给付限期;;;
(五)佣金标准及其支付的方法、限期;;;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拍卖一次流拍后,,税务机关经与被执行人协商赞成,,可以将抵税财物举行变卖;;;被执行人差别意变卖的,,应当举行第二次拍卖。。不动产和文物应当举行第二次拍卖。。
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抵税财物举行变卖,,以抵缴税款、滞纳金或???。。
经由流拍再次拍卖的,,保存价应当不低于上次拍卖保存价的2/3。。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上级税务机关代为办理拍卖手续。。
第三章 变 卖
第二十条 下列抵税财物为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可以交由外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或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处置惩罚,,举行变卖:
(一)鲜活、易腐败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二)经拍卖程序一次或二次流拍的抵税财物;;;
(三)拍卖机构不接受拍卖的抵税财物。。
第二十一条 变卖抵税财物的价钱,,应当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遵照公正、合理、正当的原则确定。。税务机关应当与被执行人协商是否需要请评估机构举行价钱评估,,被执行人以为需要的,,税务机关应当委托评估机构举行评估,,凭证评估价确定变卖价钱。。
对有政府定价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工业,由政府价钱主管部分,,凭证定价权限和规模确定价钱。。对实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工业,,凭证定价权限和规模划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确定。。
经拍卖流拍的抵税财物,,其变卖价钱应当不低于最后一次拍卖保存价的2/3。。
第二十二条 委托商业企业变卖的,,受委托的商业企业要经县以上税务机关确认,并与商业企业签署委托变卖条约,,按本步伐第二十一条划定的核价方法约定变卖价钱。。委托变卖条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税务机关及商业企业的名称、地点、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变卖商品、货物或其他工业的名称、规格、数目、质量、存放地或坐落地、新旧水平或使用年限等;;;
(三)变卖商品、货物或其他工业的时间、所在及其用度的肩负;;;
(四)变卖价款结算方法及价款给付限期;;;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15日后,,无法实现销售的,,税务机关应当第二次核定价钱,,由商业企业继续销售,,第二次审定的价钱应当不低于首次核定价钱的2/3。。
第二十四条 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被执行人也无法处置惩罚的,,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变价处置惩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
(一)税务机关与两家(含两家)以上商业企业联系协商,,不可告竣委托销售的;;;
(二)经税务机关在新闻媒体上征求代售单位,,自征求公密告出之日起10日内无应征单位或小我私家,,或应征之后未告竣代售协议的。。
(三)已告竣代售协议的商业企业在经第二次核定价钱15日内仍无法售出税务机关委托代售的商品、货物或其他工业的。。
被执行人无法处置惩罚,,包括拒绝处置惩罚、逾期不处置惩罚等情形。。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变价处置惩罚时,,凭证本步伐第二十一条划定的原则以不低于前两种变卖方法定价的2/3确定价钱。。
税务机关实验变卖前,,应当在办税效劳厅、税务机关网站或外地新闻媒体上通告,,说明变卖财物的名称、规格、数目、质量、新旧水平或使用年限、变卖价钱、变卖时间等事项;;;登出通告10日后实验变卖。。
税务机关实验变卖10日后仍没有实现变卖的,,税务机关可以重新核定价钱,,再次宣布变卖通告,,组织变卖。。再次审定的价钱不得低于首次定价的2/3。。
经由二次定价变卖仍未实现变卖的,,以市场可接受的价钱举行变卖。。
第四章 税款的实现和用度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 以拍卖、变卖收入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和支付相关用度时凭证下列顺序举行:
(一)拍卖、变卖用度。。由被执行人肩负拍卖变卖所爆发的用度,,包括扣押、查封活动中和拍卖或者变卖活动中爆发的依法应由被执行人肩负的用度,,详细为:保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评估费、判断费、拍卖通告费、支付给变卖企业的手续费以及其他依法应由被执行人肩负的用度。。
拍卖物品的买受人未凭证约定领受拍卖物品的,,由买受人支付自应领受拍卖财物之日起的保管用度。。
(二)未缴的税款、滞纳金。。
(三)???。。下列情形可以用拍卖、变卖收入抵缴???睿
1、被执行人自动用拍卖、变卖收入抵缴???畹模;;
2、对价值凌驾应纳税额且不可支解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工业举行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收入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时,,连同???钜徊⒌纸桑;;
3、从事生产谋划的被执行人对税务机关的处分决议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推行的,,作来由罚决议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抵缴???。。
第二十七条 拍卖或者变卖实现后,,税务机关在结算并收取价款后3个事情日内,,办理税款、滞纳金或者???畹娜肟馐中。。
第二十八条 拍卖或者变卖收入抵缴税款、滞纳金、???詈笥杏喽畹模,税务机关应当自办理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事情日内退还被执行人,,并通知被执行人将拍卖、变卖所有收入记入当期销售收入额并在当期申报缴纳种种税款。。
第二十九条 拍卖变卖竣事后,,税务机关制作拍卖、变卖效果通知书、拍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工业清简单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被执行人。。
第三十条 被执行人在拍卖、变卖成交前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终止拍卖或者变卖活动,,税务机关将商品、货物或其他工业退还被执行人,,扣押、查封、保管以及拍卖或者变卖已经爆发的用度由被执行人肩负。。
被执行人拒不肩负上述相关用度的,,继续举行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变卖收入扣除被执行人应肩负的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或者变卖用度后,,剩余部分税务机关在3个事情日内返还被执行人。。
第三十一条 对抵税财物经判断、评估为不可或不适于举行拍卖、变卖的,,税务机关应当终止拍卖、变卖,,并将抵税财物返还被执行人。。
对抵税财物经拍卖、变卖程序而无法完成拍卖、变卖实现变价抵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抵税财物返还被执行人。。
抵税财物无法或不可返还被执行人的,,税务机关应当经专门判断机构或公证部分判断或公证,,报废抵税财物。。
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应支付的用度,,由税务机关接纳其他步伐继续追缴。。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拍卖、变卖历程中,,严禁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任何不正当用度。。税务职员在拍卖、变卖历程中,,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不正当用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机关及其事情职员加入被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工业的竞买或收购,,或者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税务职员有不依法对抵税财物举行拍卖或者变卖, 或者私自将应该拍卖的改为变卖的,在变卖历程中私自将应该委托商业企业变卖、责令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惩罚的由税务机关直接变价处置惩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拍卖或者变卖的税务机关赔偿其直接损失。。
税务机关可向直接责任人追偿部分或所有直接损失。。对有居心或重大过失的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因税务机关违法对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工业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认真赔偿直接损失,,并可向直接责任人追偿部分或所有直接损失。。
第三十五条 受税务机关委托的拍卖机构或商业企业违反拍卖条约或变卖条约的约定举行拍卖或变卖的,,遵照条约的约定肩负违约责任;;;条约无约定的,,遵照执法的划定肩负违约责任;;;其行为组成违法的,,依法肩负执法责任。。
第三十六条 抵税财物在被查封、扣押前,,已经设置担保物权而被执行人遮掩的,,或者有瑕疵、质量问题而被执行人遮掩的,,由被执行人承???垩骸⒉榉狻⑴穆簟⒈渎艋疃⒌挠枚龋,并依法肩负执法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追缴从事生产谋划的纳税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适用本步伐划定。。
第三十八条 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文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订。。
第三十九条 本步伐自 2005年7月1日起施行。。